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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规让人承包科室引纠纷 承包方索赔160万--中国国情手册
2011-09-08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年前,原告陈先生与深圳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友谊医院)签署了科室承包协定书,由陈先生负责该科室的工作,但后来院方却单方面通知陈先生停业,自此引发纠纷。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追讨共计16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福田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协定无效,医院向陈先生退还收取的管理费和押金合计325000元,并赔偿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127278元。

  原告 无故遭停业损失宏大

  陈先生诉称,2009年12月,他与友谊医院签署科室承包协定书,主要诊疗范围为糖尿病诊疗。依照协定商定,他每月向友谊医院交纳10万元管理费。但在2010年4月,友谊医院通知陈先生停业达9个月之久。其间,医院先后四次强拆该科室的广告牌,造成其无法正常营业,损失严重。陈先生向友谊医院索赔赠送药品费、承包费、住院费、广告费、医生和工人工资等七项费用,共计1624825元。

  被告 医院依约扣除保证金

  友谊医院答辩称,双方签署的《临床科室内科(内分泌诊疗)综合目的经济管理义务书》,2010年12月4日到期后双方权利责任即行终止。原告所称的赠送药品费纯属原告个人行为,员工工资和办公用品费等费用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陈先生承包的科室因使用一名未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违背了规定。深圳市医疗主管部门对此作出了记过2分的处分,并停滞经营该科室。医院方面以为这对医院造成直接的经济和声誉损失,依据义务书的商定扣除所有保证金。

  法院  医院退还押金并赔偿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义务书其本质系医院内部的科室发包经营行为,该合同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主要义务系被告,原告应该承担次要义务。因此,被告应依法退还依据无效合同商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押金。被告收取的住院费20000元以及原告支出广告费被告应承担其中70%,合计127278元。原告主意的赠送药品费、员工工资、办公经费等损失,缺少证据证实,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友谊医院向陈先生退还收取的管理费和押金合计325000元,并赔偿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127278元。

  据了解,友谊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二审过程。

  ■律师说法

  医院擅自发包科室显著违规

  “医院擅自对外发包科室是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早有明确的制止性规定。”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律师接收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现。

  许宜群律师说,医疗机构是特种行业,它的诊治行为事关宽大患者的性命健康,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执业准入门槛。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需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不得捏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严格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也将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列为重点整治内容。

  许宜群律师进一步表现,《深圳经济特区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6条更明确规定“制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如有违背,“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相干的证照,或者撤消行医资历,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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