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广东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深圳前海草案拟删除前海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中国国情网
2011-07-05

深圳前海草案拟删除前海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中国国情网
进入三审的“前海条例草案”涌现较大修改。图为前海片区。鲁力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 “前海管理局设理事会,香港理事不少于1/5;设立前海建设过渡期;前海可申请不实用深圳法规……”前海被以为是深圳未来30年“特区中的特区”,其位置不亚于当年打响改革开放第一炮的“蛇口”,自今年2月底,备受关注的《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首次亮相后,其多处创新吸引了海内外眼球。但记者从昨日举办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进入三审的草案已涌现了较大修改,上述不少内容拟被删除。

  “斟酌授权政府和前海管理局制订相应规章和规则”

  《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前海立法中处于基础性位置,是前海的基本法。为避免现行体制干扰,让前海享有完全区域管理权,市人大首次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曾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实用于前海”。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对此还解释,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须要,消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该内容在4月的二审中也被保存,但此次三审则涌现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为,我国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统一实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实用,故不能笼统划一地消除实用,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就前海的特殊事务作出特殊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

  周荣生表现,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任务之一,特区立法将为前海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动供给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为使市政府以及前海管理局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更大空间,可斟酌授权市政府以及前海管理局制订相应的规章和规则。

  “在不与本市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反的前提下,市政府可制订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前海管理局也可借鉴香港经验,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

  前海管理局职能定位“侧重于经济建设”

  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一直是外界争议的焦点,草案曾明确表现“前海管理局是实施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公共机构,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但市政府以为,前海作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主要职能是在创新经济建设的体制机制方面,其社会、文化、环境等事务的管理,应由辖区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负责,以使前海管理局高效运作,心无旁骛地推动前海建设。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现,前两次审议均将前海管理局定位为政企合一的法定机构,这是合适的。但前海目前确切正处于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任务艰难的起步阶段,前海管理局不宜承担过多的经济开发之外的事务。因此,其职能定位将明确为“侧重于经济建设”。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后,明确了前海管理局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则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调和。

  “前海理事会”拟暂不设立

  “前海管理局设理事会,且香港理事不少于1/5”曾被以为是亮点之一,但不少委员对此看法不一。

  市政府则提出,前海管理机构及其运作模式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和完美,以特区立法情势对其具体内容作全面过细规定的机会尚不成熟。同时,以为前海当务之急是强调效力与灵巧,实现超常规快速发展,建议删除理事会相干内容。

  对于该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予以采用。

  “鉴于国家已设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省部级调和机制,深圳已设立了前海开发领导小组这一最高决策机构,且由书记和市长作双组长。为避免决策机构的重叠设置,影响前海合作区的运转效力,建议删除。”周荣生说。不过,他同时表现,为最大限度汇集各方人士智慧,前海管理局可根据须要设置若干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咨询机构。

  “监督机构”将取代“监督专员”

  有关监督机构的设置在前两次审议中,均为境内外舆论所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港澳办也认同这一尝试。周荣生泄漏,综合各方面看法,为使监督机构既能适应前海合作区高效统一运作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与我国现行体制相连接,草案拟将“监督专员”的内容修改为“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由纪委、检察、公安等单位参与组成,它接收这些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这种设计是创新前海监督机制的尝试,可避免多头行使监督职能。”周荣生说。

  根据条例,监督机构拟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各种会议记载、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该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形,有权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接收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都将公开,并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置;有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前海建设拟撤消“过渡期部署”

  鉴于前海合作区的建设才刚起步,草案此前专门开设一章节,为前海管理局未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作了过渡期部署,就前海合作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的集中审批、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但市政府以为,未来3年将是市委、市政府谋划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症结期,过渡期部署太过具体,不利于市政府根据前海发展的须要及时跟进、调整。经研究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此次删除了“过渡期部署”。

  但斟酌到前海未来发展的须要,也预留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空间,即“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须要,在前海合作区调整相干政府部门的职责,在前海合作区摸索树立相对集中行政处分、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此外,对于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开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现,为避免滥用,要严厉掌握土地转让,确需采取出让方法利用土地的,应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并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原先的“自条例实行之日前前海合作区未出让的土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或协定方法出让给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内容也被删除。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