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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广东湛江中院用公函对抗裁定书阻港商房产过户--中国国情
2011-05-01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刘冠南 发自湛江
港商张志良1988年到湛江投资,与湛江市无线电七厂签署了贸易补偿协定,但后来无线电七厂破产,张志良80多万美元投资无法收回。张志良诉诸法律,终于获得胜诉判决。
在执行阶段,张志良参与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委托的拍卖,用309.2万元的债权竞得5栋厂房,但法院多次裁定,均无法执行。广东省高院作出决定,2008年委托揭西法院执行。就在揭西法院发布公告之后,湛江中院发出公函,要求领土局暂停办理过户。这一拖就将张志良的官司又拖了近3年。
为了这个官司,张志良从44岁熬到62岁,“从头发半白到头发全白”,自己拍卖所得的房产还是无法过户。
无法过户 只因“暂缓”
湛江中院向领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记者调查发现,1988年由张志良任经理的香港金辉企业与原湛江无线电七厂签署了“瓷基片、中高压电容器症结设备补偿贸易合同”,商定金辉企业投资80多万美元的设备投入生产,无线电七厂将用4年内返销产品的货款进行偿还。
但1989年6月,湛江无线电七厂因种种原因而停产,随后被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兼并,导致合同无法实行。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因此诉至湛江市霞山区法院,要求处置。后经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和湛江市中院两次审理,张志良最终获得胜诉。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以总价款309.2万元(法院许可其用债权充抵)拍得属于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为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领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债权眼看就可以兑现,不料此时,一个名为“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单位却突然涌现,声称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公司所有,并向湛江市中院提出异议。
……
经过多年曲折,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领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年12月18日,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湛江中院执行。
该案历经18年,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但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惋惜这一“暂缓”,就“暂缓”了将近3年。
一名法律界人士告知记者,所谓的“暂缓”,从字面上懂得,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法院公函 让人生疑
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情势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湛江中院为什么用公函来反抗生效的法院裁定书?为什么一拖就是近3年,迟迟得不到解决?
有律师告知记者,个人以为此案的执行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
2001年5月22日和2002年7月25日,张志良在霞山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中竞得该厂房,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也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湛江市中院在给湛江市政协的回答中称,中院审查以为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可以继续执行。
但2008年,湛江市中院又用一纸公函的情势,要求领土局“暂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竞买人。暂缓的理由赫然写着“霞山法院……将案外人华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连同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一并拍卖,损害了华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与生效的判决完整相左。如果真是这样,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情势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记者在湛江中院采访时,追问承办巨通公司破产案件的法官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该法官称,企业破产后,所有的诉讼和执行都要暂停,重新审查,加上巨通企业数百名职工表示过激,经请示广东省高院,才会发函要求暂停过户。
这一说法与最高法院的相干精力是显著相抵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懂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回答中明确提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实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干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干人的过失,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因此,张志良2001年就已拍得的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从1993年向法院起诉开端,湛江市政协委员、港商张志良历经18年维权路,上访信一度递到最高法院。
●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为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导致。
备忘录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将纠纷诉至湛江市霞山区法院。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拍得属于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2003年6月13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领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2003年10月20日,湛江中院作出裁定,以为“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程序合法有效”。
◎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6年1月5日,湛江市中院作出湛中法再民字第8号民事再审判决,张志良获得40多万美元的债权。
◎2006年12月5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2008年1月4日,广东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揭西法院执行。
◎2008年2月22日,湛江中院裁定宣告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等进入破产程序。
◎2008年3月24日、7月11日,揭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湛江市领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领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企业逃债 转让土地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巨通公司规避法律回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在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中,湛江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成观提出,据他们调查,1995年9月湛江市华业公司就与领土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于11月29日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费,而1996年4月11日霞山区法院才查封巨通公司的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当时的霞山区法院将本该属于华业公司的土地拿来拍卖,“拍卖错了”。甚至还有一种看法以为,将当时张志良拍卖的钱还给他,就可以了。
事实是怎样的呢?原审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2000年湛霞法执字第734号之五中,霞山区法院调查以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明知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在未征得本院赞成的前提下,却擅自将查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其属下的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显属规避法律,回避债务,该转让行为无效。本院委托霞山拍卖公司对上述土地的拍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2003年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以为:异议人华业房产公司在霞山区法院查封之后,办理该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其主意使用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
更为致命的是,原审法院早已查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是湛江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的下属公司。
这一点,可以从2006年10月20日湛江市中院的一份《申请企业破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中列明:“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电子器材厂、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黄河电子商场”均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属下和兼顾的全资分公司,各分公司的人、财、物统一由巨通公司管理。
在湛江采访时,记者还特意查阅了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谢克英”。
广东高院 派人调查
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进行调查
从记者调查情形来看,湛江市中院通知领土局暂缓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涉嫌违背法律规定。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须要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而湛江中院以通知的情势,否认其作出的生效裁决即〔2003〕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涉案房产不属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事实。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认定,而且是以公函的情势否认裁定认定的事实,让人不由得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惑。
南方日报记者重复追问该函出台的背景,以及是否经过了湛江市审委会的讨论,但均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退一步说,就算是湛江市现任的某些法官以为原有的生效裁定有错,为何不在发函之后重新立案,而要一拖就是近3年,而且没有任何说法。
广东省高院将张志良案重新移送回湛江市中院执行将近3年,但湛江市中院并没有重新立案执行,也没有对破产案召开债权人会议。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用公函反抗生效裁定还将继续拖下去。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为某些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引致的。因为在土地开发的热潮中,所涉的土地已大幅升值。而张志良是梅州籍的香港人,在本地缺少“人脉”。
南方日报记者在湛江中院采访时,提出采访此前作出这些生效裁定的法官、庭长、院长,但有关人员以“找不到”为由谢绝记者的要求。
湛江中院也曾尝试找张志良“调解”,但张志良提出,要调解可以,但法院必需说清楚:“我拍卖到的房产,也包含土地,究意是不是我的?”湛江中院称,张志良的这一坚持,让调解无法进行下去。
南方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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