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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台湾和澳门双重身份证娶两位妻子被告--中国国情网
2011-04-20

  重婚男子称“不懂法律程序”,法院判其婚姻无效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信员/陈娟 李世寅) 利用自己持有台湾和澳门双重身份证之便,叶某先后在珠海和中山与两名女子登记结为夫妻,最近被中山妻子阿莉(化名)发现,遂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并以“重婚”为名将叶某告上法庭。

  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叶某与阿莉的婚姻关系无效。

  4年后方知自己是“第三者”

  阿莉与叶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恋后于2006年5月8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两人生了个女儿,登记为澳门居民。

  有一个疼爱自己的老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阿莉以为自己是幸福的。2010年11月18日,阿莉陪老公去中山市民政局办理叶某的身份证信息变更事宜时,意外发现自己的老公叶某早在2005年就与一名叫阿珍(化名)的女子结婚。

  老公早已是别人的老公,自己却成了“第三者”,阿莉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在2006年5月18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重婚男子称“不懂法律程序”

  在庭审中,被告叶某称当时与阿珍办理结婚登记时是用澳门的身份证,而与原告阿莉结婚是用台湾的身份证,叶某表现自己不懂婚姻法律程序上的情形,但跟阿莉结婚时,已经与阿珍没有任何情感,同时也表现愿意确认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

  原告阿珍表现,只要被告叶某赞成与其离婚,不追究被告叶某的刑事义务。同时,双方均不要求对其女儿抚育、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置。

  据了解,2005年6月23日,叶某以台湾身份证与一女子阿珍(化名)在珠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去年,阿珍得知自己的丈夫叶某与另一女子阿莉生育有一女后,便于2010年10月8日与被告叶某于澳门特殊行政区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但阿珍并没有追究叶某的刑事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叶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形下隐瞒事实真相,再次与原告阿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已构成重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干规定,判令原告阿莉与被告叶某婚姻关系无效。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