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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严管政府乱上项目--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06

广州立法严管政府乱上项目--中国国情手册
王乃玲/画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标不断增多和投资规模的扩展,政府投资项目如何监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问题。为此,广州市专门制订了《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不久闭幕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这一条例。

  条例不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规范,还对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干政府管理部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人大代表呼吁增强投资管理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条例说明中指出,目前广州市对于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依据只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兼顾资金投资管理方法》和刚刚出台的《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方法》,且都是规范性文件,效率层次较低,不能适应对政府投资进行规范管理和严厉监督的须要。

  据了解,广州市本级财政部分政府项目存在超规模、超尺度、超投资等问题。有的项目尚未开工,项目建设单位便要求调整投资计划,增长建设资金,甚至未经批准擅自进步建设规模和装修尺度,等建设超预算时就以既成事实要求追加投资额。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制订统一的政府投资管理方法的看法和建议。因此,条例适时出台非常必要。

  政府各种投资全体接收监督

  条例将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贴息方法投入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统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提出:本条例实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条例还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部门应该普遍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看法,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项目除外。

  根据条例,广州还将树立投资项目评价制度。

  条例不仅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依法进行监督”,还规定了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市人民政府应该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形,纳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形,纳入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形,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观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报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明确提出“相干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明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义务

  条例对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干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步建设尺度、擅自扩展投资规模、擅自扩展投资预算或者擅自扩展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涉投资决策的,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并通报批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邓新建 章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