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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居民称集体土地未公示即出售 阻挠施工判赔--中国国情网
2011-04-02

  南都讯 见习记者石长峰 记者昨日获悉,顺德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出(2011)顺法民一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容桂幸福社区5居民赔偿佛山市顺德新幸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1万元,理由是5村民阻拦该公司旗下楼盘工地施工。

  建棚看守,不让开工

  一切皆因096093—200号土地而起,该地块位于容桂镇桂洲大道1号,属原来的幸福大队,现在的幸福居委会范围。

  居民梁健辉介绍:“以前这块地归幸福社区居民集体所有,建有不少厂房,租给外面的工厂使用。每年年底,社区还有租金分红。但2003年开端,这里突然推倒厂房,开建商品房。楼盘的名字叫‘新幸福’,现在一期已经建成,正在开工的是二期‘领汇’。”

  “但奇异的是,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该地块出让的文件,也没有收到分红。”曾淑台也告知记者,“从2010年12月开端,我们开端阻拦工程施工。还在工地建了窝棚,轮流看守。”

  被告上法庭,居民被判赔

  今年1月中旬,楼盘开发商顺德新幸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为首的5名居民告上法庭。诉称“新幸福公司以出让方法合法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但从2010年12月20日起,遭到5居民非法无理阻拦,致使其建设用地不能依法正常进行建设使用,对施工单位违约,造成宏大经济损失。恳求法院判令5村民停滞阻拦妨碍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61万元。”

  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撑新幸福公司的诉讼恳求,判令5居民立即停滞对建筑施工的侵权、消除阻碍。并赔偿新幸福公司161万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5日内支付。

  律师观点

  居民有看法,应找土地出让方

  对于该案件,新幸福代理律师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小平以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意味着该地块的性质已经从居民集体所有变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居民有看法,应当找土地的出让方,不应当阻拦开发商施工建设。开发商只是出钱从政府相干部门拿地,与居民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土地何时被出让?幸福股份社社长“不知”

  记者拨通了现任幸福股份社社长、理事长胡泳生的电话。他告知记者:“该地块原来的确是归幸福大队所有,村居改制后,原幸福大队物业划归幸福股份社集体所有。但是,我去年才刚上任,上任时,该地块的性质已经转变,已不属于幸福股份社集体所有。至于何时转变的,我不知情。应居民要求,我曾向幸福居委会档案室申请查询该地块买卖的相干材料。档案室回应:暂未发现有本申请所列之材料。”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