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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盗走7.7万 银行被判全赔--中国国情网
2011-04-02

  福州

  据新华社电 不法分子捏造银行卡后在异地取款盗走存款7.7万元,案件至今未破,储户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义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保持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被判赔偿全体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陈先生在福州一家商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存折和个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陈先生的该账户余额人民币7.73万元。

  2008年9月6日至9日间,陈先生的这个账户存款被人在异地ATM机上用取款卡取现和转出人民币7.7万元。陈先生发现存款被盗取后,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报案,福清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陈先生的存折和信用卡未曾丧失,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供给的银行ATM机监控录像材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者另有其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与陈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点上有显著差别。

  法院审理以为,根据监控录像反应的取款和转款进程,操作人所持卡外形特点与陈先生所持的银行卡有显著差别,可以推定操作人持捏造的银行卡取款和转款,而ATM机未能辨认。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进行严厉的安全保护责任是其实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最主要责任,其供给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该对因系统未辨认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义务。

  法院判决:银行应该向陈先生支付存款7.7万元及利息。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