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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车贷款合同中的保证金陷阱--中国国情
2012-01-29

  贷款购车,是很多购车人选择的买车方法,然而因对这项业务不熟习,有些购车人一脚踏进了合同违约的陷阱,白白损失掉一笔本应在还清贷款时归还的担保金。

  去年,沈阳市民张立国委托当地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了一笔20万元的购车贷款。依照该公司规定,除了手续费和委托服务费,还需缴纳必定贷款额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项费用是以防止消费者违约为目标,在没有违约发生的情形下,这笔钱在贷款还清时可如数退还。今年7月,当还清贷款向担保公司索要担保金时,担保公司却以其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谢绝退还其担保金。

  据有关部门调查,很多购车人栽在了担保公司合同中的“需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条款上。正常情形下,担保公司的收费尺度是1300多元的手续费加上贷款额的2%,这是他们的正常收入。而如果扣留保证金,约为一至两个月的月供,以三年期为例,这笔费用就占贷款额的3%至9%,这相当于其一笔正常收入数额的数倍。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表现,由于这种合同条款有可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合同法对格局条款应该符合的一些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含有一些条款法律不许可签署。比如说有一些条款在合同中没有说清晰,或者没有以一种恰当的方法把它置放于合同中比较鲜明的位置,使得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容易疏忽,或者不知道这个条款的真实意思,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规定,订立者必需向消费者告诉有关的合同条款。同时,对于消费者不懂得的合同条款应该进行解释,如果没有进行这种说明和解释,没有明确告诉对方,那么这种条款应该是属于无效的。

  “无论怎样,在合同中商定消费者提前还贷构成违约是极其不合理的。”李振革说,提前清偿债务对保证人是有利而且无害的。债务的清偿法律不制止,只要这种提前清偿不伤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事先通知了债权人(银行)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理由不接收这种提前清偿的。所以提前还贷算违约这样一个条款在法律上应当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应该认定为无效。他还提示,为了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对这类条款要敢于说“不”。(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