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国际博览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日本欲限制中韩索赔核损害 以堵死海外赔偿诉讼--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31

  日本《朝日新闻》报道称,日本政府正在讨论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目的是限制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民众就此次福岛核电站泄漏、排污入海等行为向日本政府和企业索赔。

  该报道指出,在目前日本没有签署该条约的情况下,中韩等国民众可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但如果日本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周边国家民众就得通过日本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朝日新闻》报道称,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通过后,日本政府一直没有签署。一方面是因为,日本自认为“很安全,不会发生核事故”;更重要的是,日本政府还考虑到,不加入该条约,“当周边国家发生的灾难影响日本时,日本国民就可在日本法院起诉,要求外国政府赔偿”。但是没想到,日本首先发生了影响周边的重大核事故。

  《朝日新闻》称,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排入大海的核污水给其他国家渔业造成损害,日本海啸后大量房屋残骸上附着放射性物质漂流到其他国家,这些事情很有可能被外国受害者起诉,如果外国受害者在所属国家提起诉讼、进行审理,那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按照受害者所在国家的标准,日本政府“很可能背负来自海外的巨额赔偿债务”。目前,菅直人政权感受到“强烈的危机感,正认真就条约加盟事项进行研究”。

  《朝日新闻》的报道还附了一张图表,解释了加入该条约、不加入该条约情况下的核损害诉讼途径差异:在目前日本没有签署该条约的情况下,周边国家民众可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国的法律作出裁决,再将裁决结果通知日本法院,由日本法院监督日本相关企业作出赔偿;但如果日本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周边国家民众得通过日本法院提出赔偿诉讼,依照日本法律作出裁决。文章还称,美国政府曾多次呼吁日本加入该条约,但日本一直拒绝。日本共同社5月13日曾报道称,美国能源部副部长珀纳曼12日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日本政府应该尽快签署《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这一点“极为重要”,他认为“福岛核泄漏事故处理工作将旷日持久,路途将十分漫长”。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简称CSC,在1997年12月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41届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开放签署。截至2010年底,仅有美国、印度等14个国家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