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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航遭中国客索赔62万 乘客因飞行急速拉高摔伤--中国国情网
2011-04-14

  本报讯(记者刘杰)马老太乘坐泰国国家航空大众有限公司(下称泰航)航班赴泰旅游,在飞机上摔倒受伤,她将泰航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审此案。据了解,这是我国境内第一起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空案件。

  2009年3月,马老太和家人准备前往泰国旅游,并预订了泰航的机票。同年3月底,在飞机上去洗手间时,马老太摔倒致使右脚骨折,泰国之旅泡汤,她不得不在曼谷住院治疗。

  马老太称,她受伤的原因是飞机启动空中防撞系统,飞行急速拉高造成的。

  马老太称,泰航方面在支付了医疗费等6万余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因此她索赔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62万余元。泰航曾对该案提起管辖异议,但被驳回。

  马老太的代理律师张起淮称,该案可适用2005年在中国正式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公约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承运人就应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责。

  昨天,泰航方面的代理人同意在该案中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泰航代理人指出,蒙特利尔公约中并没有精神抚慰金。另外,泰航代理人称,泰航前期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应在此案中减除。

  泰航代理人还在调解阶段时表示,泰航最多愿赔偿马老太各项损失15万元,马老太一方表示不能接受。

  东城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名词解释

  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公约规定,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不管有无过错,对旅客13.5万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作者: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