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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1-03-14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关于人民法院[RenMinFaYuan]?
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的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将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PingGu]或拍卖[PaiMai]时,可以委托[WeiTuo]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名册。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编制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JiGou]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在编制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PingGu]、拍卖[PaiMai]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名册的机构[JiGou],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JiGou],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选择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应当在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选择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选择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将选择机构[JiGou]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选定后,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向选定的机构[JiGou]出具委托[WeiTuo]书,委托[WeiTuo]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WeiTuo]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接受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的委托[WeiTuo]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WeiTuo]事项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解除委托[WeiTuo],重新选择机构[JiGou],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 评估[PingGu]机构[JiGou]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PingGu]机构[JiGou]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拍卖[PaiMai]财产经过评估[PingGu]的,评估[PingGu]价即为第一次拍卖[PaiMai]的保留价;未作评估[PingGu]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WeiTuo]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PingGu]、拍卖[PaiMai]入册机构[JiGou],或选择评估[PingGu]、拍卖[PaiMai]机构[JiGou],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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