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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0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XinYongKa]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10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216日起施行。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法释〔2009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XinYongKa]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XinYongKa]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XinYongKa]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ingFa]》规定[GuiDing],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XinYongKa]、将他人信用卡[XinYongKa]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1张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GuiDing]的“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以伪造[WeiZao]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WeiZao]空白信用卡[XinYongKa]10张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GuiDing]的“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以伪造[WeiZao]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5张以上[YiShang]不满25张的;

(二)伪造[WeiZao]的信用卡[XinYongKa]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ShuE]在20万元以上[YiShang]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WeiZao]空白信用卡[XinYongKa]50张以上[YiShang]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WeiZao]信用卡[XinYongKa]25张以上[YiShang]的;

(二)伪造[WeiZao]的信用卡[XinYongKa]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ShuE]在100万元以上[YiShang]的;

(三)伪造[WeiZao]空白信用卡[XinYongKa]250张以上[YiShang]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XinYongKa]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XinYongKa]被伪造[WeiZao]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WeiZao]的空白信用卡[XinYongKa]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YiShang]不满100张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GuiDing]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XinYongKa]5张以上[YiShang]不满50张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GuiDing]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WeiZao]的信用卡[XinYongKa]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YiShang]的;

(二)明知是伪造[WeiZao]的空白信用卡[XinYongKa]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YiShang]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XinYongKa]50张以上[YiShang]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XinYongKa]10张以上[YiShang]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WeiZao]的信用卡[XinYongKa]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XinYongKa]10张以上[YiShang]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XinYongKa]的,或者使用伪造[WeiZao]、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XinYongKa]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GuiDing]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XinYongKa]”。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XinYongKa]信息资料,足以伪造[WeiZao]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XinYongKa],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XinYongKa]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XinYongKa]1张以上[YiShang]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GuiDing],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XinYongKa]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XinYongKa]5张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XinYongKa]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WeiZao]、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WeiZao]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YingDang]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XingFa]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GuiDing],分别以伪造[WeiZao]、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WeiZao]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XinYongKa]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YingDang]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XingFa]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GuiDing],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WeiZao]的信用卡[XinYongKa]、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XinYongKa]、作废的信用卡[XinYongKa]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XinYongKa],进行信用卡[XinYongKa]诈骗活动,数额[ShuE]在5000元以上[YiShang]不满5万元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较大”;数额[ShuE]在5万元以上[YiShang]不满50万元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巨大”;数额[ShuE]在50万元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特别巨大”。

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XinYongKa]”,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XinYongKa]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XinYongKa]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XinYongKa]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XinYongKa]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GuiDing]限额或者规定[GuiDing]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GuiDing]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ShuE]在1万元以上[YiShang]不满10万元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较大”;数额[ShuE]在10万元以上[YiShang]不满100万元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巨大”;数额[ShuE]在100万元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iDing]的“数额[ShuE]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ShuE],是指在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ShuE]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ShuE]。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YingDang]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ShuE]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GuiDing],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XinYongKa]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YingDang]依据刑法[XingFa]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GuiDing],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ShuE]在100万元以上[YiShang]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YiShang]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数额[ShuE]在500万元以上[YiShang]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YiShang]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YiShang]的,应当[YingDang]认定[RenDing]为刑法[XingFa]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GuiDing]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YingDang]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XingFa]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GuiDing],以信用卡[XinYongKa]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GuiDing]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GuiDing]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