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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2011-0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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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 ○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释〔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
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
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通过声讯台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GuiDing],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GuiDing]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YiShang]的;
(二)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YiShang]的;
(三)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YiShang]的;
(四)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的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YiShang]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YiShang]的;
(六)利用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YiShang]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GuiDing]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YiShang]标准一半以上[YiShang]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GuiDing]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GuiDing]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GuiDing]标准二十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GuiDing]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ChuanBo]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GuiDing]标准二倍以上[YiShang]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YiShang]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YiShang]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ChuanBo]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的是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GuiDing]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YiShang]标准二倍以上[YiShang]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GuiDing]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GuiDing]标准二十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GuiDing]标准一百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的是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GuiDing]标准十倍以上[YiShang]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YiShang]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YinHui]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YiShang]淫秽[YinHui]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YinHui]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YiShang]的;
(三)为淫秽[YinHui]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YiShang]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GuiDing]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GuiDing]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GuiDing]标准二十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YinHui]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GuiDing],以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YiShang]淫秽[YinHui]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YinHui]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YiShang]的;
(三)向十个以上[YiShang]淫秽[YinHui]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YinHui]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YiShang]的;
(五)为淫秽[YinHui]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YiShang]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GuiDing]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GuiDing]标准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GuiDing]标准二十五倍以上[YiShang]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GuiDing]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YinHui]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YinHui]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GuiDing]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YiShang]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ZhiZuo]、复制、出版[ChuBan]、贩卖[FanMai]、传播[ChuanBo]淫秽[YinHui]电子信[DianZiXin]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YinHui]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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