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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上海公租房租金比市价略低 持居住证满两年可申请
2011-02-14
首批市级公租房
房源基本确定
目前,上海第一批由市级兼顾 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基本确定 ,分辨 位于徐汇华泾地区 和杨浦新江湾城,由原来的经济实用 房项目转化而来,可供给 超过5000套房源,将面向全市提供。预计最快今年上半年就可起头接管申请。中国国情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四大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 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 必然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两年以上,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 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满足必然条件将可在上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昨日,市房管局网站公布了上海公租房实行 细则,即《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 意见 〉的若干规定》。实行 细则对申请对象、住房面积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列出四个申请条件,但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没有限制。
人均建面要低于15m2
实行 细则明确,各区(县)制定 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 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 ,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 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 ,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 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而如果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将被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要想申请公租房,还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根据 实行 细则,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实用 住房面积核查方法 (请参见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确定 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遵守实际,对面积核查方法 作适当 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而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 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 其住房状态 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 其住房状态 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此外,申请对象在申请时,还需明确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按市场评估价订租金
实行 细则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 。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行 ,运营机构根据 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另外,细则还对运营机构对承租人欠租等情况 如何处理 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 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该当 予以配合。
应签订 公租房租赁合同
实行 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应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 特点和遭遇 才能 ,配置相干 服务及设施,制定 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束缚 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定 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方法 ,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法 ,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 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而对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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