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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No.140514
2011-02-0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月28日发出通知: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 企业职工根本 养老保险制度抉择 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 但未达到 按月领取根本 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根本 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机动 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持续 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 我省企业职工根本 养老保险持续 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抉择 采纳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措施 解决年纪 偏大的持续 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用 领域中国国情
(水石连州NO.140514)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持续 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水石连州NO.140514)
  二、条件
(水石连州NO.14051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持续 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水石连州NO.140514)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 企业职工根本 养老保险,达到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 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持续 缴费光阴 累计满1年及以上。
(水石连州NO.140514)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水石连州NO.140514)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 15年的光阴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 根本 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 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水石连州NO.140514)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机动 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水石连州NO.140514)
  四、个人账户与兼顾 基金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兼顾 基金。
(水石连州NO.140514)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水石连州NO.140514)
  六、办理缴费程序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申请。申请人向持续 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水石连州NO.140514)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
(水石连州NO.140514)
  (三)缴费。经同意 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 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水石连州NO.140514)
  七、申领待遇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整个 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根本 养老金。根本 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水石连州NO.140514)
  八、退费情况
(水石连州NO.140514)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领取根本 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逝世 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
加强 社保基金监管保障社会和谐 稳固
(水石连州NO.14051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水石连州NO.140514)
  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水石连州NO.140514)
  咨询电话:3376210(社保)3379934(安监)
(水石连州NO.14051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地址:www.qy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