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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2011-02-09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中国国情

作者:李志文发布光阴 :2011-01-19 10:19:59

【论文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刑事审判 实践中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鉴于此,为加强 刑事审判 中宽严相济政策的利用 性钻研 ,本文试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历史渊源进行解读;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 原则进行探讨;对刑事审判 中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力 方略进行分析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中论述 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及历史来源渊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宽大 和宽缓;“严”指严峻 、严峻和严正 ;“济”则含有接济 、和谐 和结合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严打”政策的警醒与反思根本上而形成的,理应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代 内我国根本 刑事政策。

第二部分,讲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 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当始终维持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根本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根本 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也不能脱离法律的底线和标准 讲宽与严的问题。

第三部分,重点探讨在刑事审判 中如何做到宽严相济。分析 如何总体把握刑事司法趋于宽缓的趋势,以及在此政策指示 下,刑事审判 的具体措施 。全文共计8623字。

【要害 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审判

宽严相济是现阶段我们国家执行的根本 刑事政策,实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和减少社会对峙 、构建和谐 社会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 极其深远的影响。全面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无疑是使之得以正确 凿 施的前提条件。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历史渊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要害 词进行分析 ,从而揭示其根本 蕴含。

1、宽:是指宽大 、宽缓,即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法 维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示 思想,尽可能依法采纳宽大 、轻缓的处分 手法 ,包孕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道的请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法 ,原本 就该当 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法 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率 、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 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法 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法 分子悔过 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2、严:是指严峻 、严峻和严正 。这里的严峻 是指该作为犯法 处理 的必然要作为犯法 处理 ,该受到刑罚惩罚的必然要受到刑罚惩罚。严峻首要是指在法定幅度以内比以往判处更重的刑罚。严正 是指司法运动 循法而治,不徇私情。这首要是针对特定时代 内对比 突出的严重迫害 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固 的刑事犯法 运动 ,集中气力 坚决依法打击。

3、济:则含有接济 、和谐 和结合之意,即在实用 刑法时,应根据 社会形势和犯法 分子的不同情况 ,差别 看待 ,重视 “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不能宽大 无边或严峻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1、中国古代“宽猛相济”的刑事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渊源于中国古代的“宽猛相济”的思想。《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 :“郑国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逝世 ,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逝世 焉。水软弱,民狎而玩之,则多逝世 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①殷政宽厚,而周政礼烦政苛,故孔子祖述尧舜,守周礼宪章文武之周密 制度,取殷商至上古之宽大 精力 ②。后世发展为指示 历代统治者执政的宽猛相济思想。孔子曾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③。可见,在孔子看来,“宽猛相济”方能实现“政和”。我国历史上的刑罚思想源远流长,历代统治者奉行“外儒内法”,但为掩护统治位置 长期以来奉行重刑传统。历代宽猛相济的刑事思想为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供给 了观念根本。

2、近现代“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建国初期,为了扫除反革命分子,毛泽东同志明确 提出“镇压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④。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法 分子一贯地执行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这是首次明确 提出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政策⑤。1979年《刑法》第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 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升为立法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该政策也革新、抢救 大多数犯法 人施展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自从上世纪80年代执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这一根本 刑事政策差不多就被遗忘。二十多年来“严打”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寻求 的遏止和减少犯法 的预期目标 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因此,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之宏伟 目标 ,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根本上,在新时代 发展和完善 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的指示 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抉择 》遂正式提出,要实行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力图在严峻打击严重刑事犯法 、掩护社会治安的前提下,积极贯彻“教导 、感化、抢救 ”方针,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峙 面,增进 社会和谐 。至此,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政策正式让位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与“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相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出背景是不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对“严打”政策进行反思的根本上提出的,是对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哲学根本上,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都强调报复与功利,但“宽严相济”则是“宽”在前,“严”在后,功利在报复之前,重点在“宽”上,更多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目标 主义与教导 主义。第二,在历史根本上,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来自于军事实践,而宽严相济来源于现代刑事政策科学原理,是对建国后犯法 态势发展与犯法 规律钻研 的结果,是犯法 把持 论对刑罚机制进行和谐 获得的结论。第三,在指示 思想上,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与企图 经济和社会的高度组织化相适应,而宽严相济请求 建立 的是一种和谐 、动态的社会稳固 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组织高度发展相适应。第四,在根本 内容上,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率 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为宽泛,笼罩 刑事法各环节,不限于刑事实体法的范畴,并对过时的内容有所转变 。第五,在改革方向上,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推动 犯法 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宽严相济则致力于推动 非犯法 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请求 对轻罪、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从宽处理 ,考究 刑罚的谦抑性,不轻易动用刑罚。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翻版,而是符合时代 请求 的新型刑事政策,本色要义在召唤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履行 的“宽和”⑦。这种趋势可以称之为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 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 。根据 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 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根本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根本 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虽然首要强调“宽”,这是必要的,但这个“宽”是有领域的,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干 司法解释 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 、程序规范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必然要在这个领域之内,越过了这个领域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是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

(二)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

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 ,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请求 。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法 分子量刑时,应根据 其所犯法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法 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请求 考虑 犯法 行径的客观迫害 性,而且请求 考虑 犯法 人的人格特点 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将责任 与预防作一体化的考量⑧。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 和主观恶性的特性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宽严相济,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良性互动,即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只有把对这个宽严结合的标准 把握好,才干 遵循 罪恶 刑相适应原则,也才干 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在刑事审判 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审判 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法 ,保障人权,推动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增进 司法的公司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觉得 ,应从如下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总体把握刑事司法趋于宽缓的趋势

当前由社会对抗性抵触 引发的迫害 国家政权、毁坏社会安全的刑事犯法 虽然时有产生 ,但是相对于由社会非对抗性抵触 引发的刑事犯法 还是少数。当前除了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抵触 引发的犯法 占了很大比例外,因下岗失业、劳动争议、生活 贫困、管理冲突等而引发的刑事犯法 同样为数不少。产生 这些犯法 ,与社会抵触 的积累 有关,与社会管理不善、分配不公有关。如果我们在刑事司法中一味强调严惩重判,那么很难达到 使犯法 人服罪的法律效果 ,也很难达到 使有关抵触 冲突缓解的社会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求 相对宽缓裁处因非对抗性抵触 引发发的刑事犯法 ,就是考虑 到当前犯法 原因的繁杂 性,着眼于消解社会怨恨和对抗情绪 ,以掩护社会稳固 ,增进 社会和谐 。而当我们把和谐 社会作为全部 社会建构的根本 价值取向时,刑事政策的理念也应重新定位,把应然意义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化为实然意义上的真正的宽严相济。

1、建立 正确 的犯法 观,断定 刑事审判 的目标 与任务

众所周知,犯法 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能消灭的。基于犯法 客观存在犯法 观,刑罚的目标 不能断定 为消灭犯法 ,而应是预防与把持 ,刑事审判 的目标 与任务 ,也不是为了消灭犯法 ,而是最大限度地预防与把持 犯法 ,处分 与革新罪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建立 在犯法 不仅不能消灭反而会长期存在的犯法 观根本上的,从而请求 我们科学地认识犯法 ,正确 地作出反犯法 的战略与策略,最大限度地预防与把持 犯法 ,处分 与革新罪犯,将犯法 把持 在和谐 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保证社会可继续 地健康发展。

2、维持刑事审判 社会效果 与法律效果 、司法公道与司法效率 的统一

这是从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上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请求 。第一,重视 社会效果 与法律效果 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把握法律实用 的法律效果 ,更要关注法律运用 的社会效果 。从和谐 司法的角度起程 ,以增进 社会公道 正义为目标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建立 正确 的司法权威 观,把掩护司法公道作为供给 司法保障、实现社会效益的立足点。第二,重视 司法公道与司法效率 的统一。司法公道是刑事司法的起点与底线。在效率 与公道 之间,必须 把司法公道放在首位。改革司法应在底线公道的前提下推动 ,比如行刑人道化不能赋予罪犯越过正常人的权利 ,掩护犯法 嫌疑人的权利 不能漠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 ,等等。司法效率 、司法才能 是宽严相济的另一目标 。司法改革应趋向于才能 建设与效率 提升 ,趋向于迅速 地化解纠纷、解决抵触 ,恢复社会秩序。

3、了解宽严相济重点在于“宽严有度”

认识宽严相济,必须 把握宽和严两个方面。宽是指宽大 、宽缓和宽容,严是指严峻 、严峻和严正 ,济则包孕接济 、和谐 和结合。宽与严存在辩证关系,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穷 加重。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的根本 请求 应是:轻罪案件以宽为主、济之以严,包孕非犯法 化处理 、非刑罚化处理 、非监禁刑的实用 、从轻减轻乃至免除惩罚、减刑假释的实用 ;重罪案件以严为主、济之以宽,包孕刑事法网的缜密,也包孕刑罚的严峻。实践中应做到:一是当严则严,严而有度。包孕缜密法网、严峻处分 、严峻 程序。对具有社会对抗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 、可怕 犯法 、毒品犯法 等严重迫害 社会的案件,必须 予以严峻惩处。二是当宽则宽,宽而有节。对于未成年人犯法 、轻微刑事案件等应维持从宽处理 。三是宽严相济,增进 和谐 。宽有节而严有度,本身就意味着“相济”。既不能“宽纵无边”;也不能“一律从严”。宽严相济必须 尊重 罪刑法定原则,维持刑法调控的“度”。

(二)刑事审判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探讨

1、要根据 犯法 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差别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犯法 的案件要有别与成年人犯法 的审理情势 ,要在诉讼中充沛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在监护人的陪护下接管有教导 意义的审理运动 ,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教与审的历程 中认识自己的罪责迫害 ,使之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在惩罚上尽量体现“宽”字,能宽则宽,能放则放,实用 财产刑的尽量单处财产刑,不能够实用 财产刑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禁刑,对罪责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刑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的原则,在“宽”字中体现对未成年人抢救 的刑事政策。与之成年人的犯法 案件,在审理的情势 上、惩罚上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有差别 ,成年人的犯法 案件要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要在庄严的法庭上接管法官的审理,则而未成年人可以采纳 园桌式的审判 法子 ,给未成年人一种温和 之感。对成年人犯法 的惩罚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考虑 是否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惩罚情节,既要考虑 对成年人处分 与革新的有利因素,还要考虑 怎样惩罚对社会有利以及它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 ;对未成年人则首先考虑 的是怎样从宽的问题惩罚,怎样惩罚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既要考虑 犯法 的因素,还要考虑 给予未成年犯法 人怎样的革新环境。这就是未成年人犯法 与成年人犯法 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差别 。

(2)共同犯法 中具有必然特别 职务身份的人与一般人员进行犯法 运动 ,在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差别

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 进行犯法 运动 ,干部与群众进行犯法 运动 等,他们中有的人是具有特别 职务身份的人员,与无特别 身份的人员进行犯法 运动 时,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时要有必然的差别 ,他们中的有些人具有领导职务,或有必然特别 职责在身,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 相对要比其他人要重些。因为,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的财产有责任 珍爱 、保护,同时也熟知财产在本单位的客观情况 ,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 进行犯法 运动 对比 方便 ,容易达到 犯法 目标 。在共同犯法 中所起的做用相对要大于外部人员。在共同犯法 中与他人进行犯法 运动 其性质严重,影响及坏,在量刑时要适当 酌情从严考虑 这一因素。又如干部与群众之间,干部在必然程度 上比群众思想要进步 ,具有必然的领导性质,在群众产生 犯法 念头的时候,干部该当 劝说 、阻挠,这是责任 ,如果参与了他们的犯法 运动 ,就相对照 群众要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 ,虽然这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要考虑 这一彼此有所差别 的因素,适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要根据 犯法 动机、目标 、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因良好的动机、目标 和主观故意内容进行了犯法 与恶劣的动机、目标 和主观故意内容而进行犯法 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差别 。犯法 动机是激起和推动 犯法 人实行 犯法 行径的心坎 起因,他不仅断定 犯法 目标 ,而且促使迫害 结果的实现。由于犯法 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响行径人主观恶性程度 的大小,因而是抉择 社会迫害 性程度 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法 目标 是指犯法 人盼望 通过实行 犯法 行径达到 某种迫害 结果的心理态度。犯法 的主观故意内容激起了犯法 的动机,以此通过实行 犯法 行径去实现犯法 目标 。产生 犯法 故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为己和为他人犯法 之分,有为解困和为享乐犯法 之分,有知罪犯法 和不知罪犯法 之分,有激愤犯法 和报复犯法 之分等,犯法 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所反响的主观恶性程度 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要有所差别 。如:为了做善事赞助 他人解决艰苦 而通过犯法 行径获取钱财,为了掩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一时感动,法子 不当地危害 了他人,与为了吃喝玩乐、赌博、贩毒、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进行犯法 运动 的,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有所差别 ,前者相对要比后者体现从宽的刑事政策,后者相对要比前者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2)初次犯法 与多次进行犯法 运动 ,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有所差别

比如有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对某种财物感兴趣 或贪图小便宜 ,由于思想意识单薄 ,临时产生 犯法 故意,将他人的财物具为己有,属于初次犯法 ,这种情况 的犯法 动机、目标 和主观寻求 的内容对比 简略 ,其主观恶性较小,这种人容易革新,在惩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 予以从宽,罪责较小迫害 不大的,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对这样的犯法 分子适度从宽有利于对其抢救 及社会的和谐 稳固 。有些犯法 分子为了寻求 某种不正当利益 ,经常单独或纠集他人进行犯法 运动 ,有不良的犯法 动机、目标 和所要寻求 的不正确 的主观故意内容,要比一时见财起意或一时感动进行了初次的犯法 运动 ,主观恶性相对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犯法 行径的社会迫害 性较重,在惩罚时要相对照 前者从严,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予以从严打击,体现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护合法权益,掩护社会的和谐 稳固 。

3、要根据 犯法 行径的社会迫害 程度 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犯法 性质的不同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差别

犯法 性质的不同其社会的迫害 性有所不同,严重的刑事犯法 ,危及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固 、人民群众的生命 和财产,影响社会的和谐 稳固 ,对这样的犯法 运动 如不从严打击,就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国民 的正常生活 。有些犯法 属于一般性的刑事犯法 ,社会迫害 性较小,犯法 后由于悔罪表现 减少了社会迫害 性,对这样的人可以处较轻的刑罚,有利于犯法 分子的革新和社会的和谐 稳固 。在审判 实践中,有的人所犯的罪责较轻,犯法 性质不严重,社会迫害 性较小;有的人所犯的罪责较重,犯法 性质恶劣,社会迫害 性很大,属于严重的刑事犯法 ,在刑事惩罚时两者就要有所差别 ,前者要从轻,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后者要从严,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2)有悔罪表现 与无悔罪表现 的罪犯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差别

有些人犯法 后能够积极检举 检举 他人的犯法 行径,积极救治被害人、退赔犯法 行径所造成的经济丢失,将丢失减少到最低,对这样的人在惩罚时必然要在法律的规定内适度从宽,体现政策。对证据充沛 而不认罪,造成的经济丢失又不能赔偿的与前者相比要相对从严惩处。对犯法 造成的丢失和效果 能够补充 和挽回丢失的要尽量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法 所造成的丢失和效果 无法补充 和挽回丢失的要相对从严惩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审判 中尝试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历程 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法 嫌疑人)和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 等法子 达成体谅 以后,人民法院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或者对其从轻惩罚的一种案件处理 法子 。这种诉讼制度是对调解 制度的发展和改革 。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法子 处理 轻微犯法 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管的结案法子 。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法 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通过刑事和解,使大宗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法 案件。刑事和解也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仁慈 风气 ,有利于补充 被害人因犯法 造成的侵害 ,抚平其心理创伤;有利于减少对抗,化解抵触 ,增进 社会和谐 ;有利于减少刑事追究,节俭 司法资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四、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立法等的全面进步 ,人权保障对刑事审判 提出了新的请求 ,在刑事审判 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和减少社会对峙 、构建和谐 社会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 极其深远的影响。但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一项繁杂 、艰巨 的工作,它需要 考虑 方方面面的因素。笔者在对我国刑事审判 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探讨,考虑 了它的实用 性,但在具体设计时,由于自己学识、程度 有限,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有不到之处盼望 诸位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