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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图书馆业务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2011-02-09

浅谈图书馆业务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孙雷

    一、复制权中国国情

    (一)为读者供给 复制服务

    从国际上看,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法子 不尽雷同 。有些国家虽然容许 图书馆为读者供给 复制服务,但规定了严峻 的限制条件,以防止作者权益受到不当影响。例如,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就规定,图书馆可应读者的恳求 ,对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或其他作品中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而且只能复制一份,并且:1、该作品必须 是图书馆藏品;2、该复制件不得被该馆收藏 ;3、图书馆须对该复制件将会被用于非钻研 目标 之情况 不知晓;4、图书馆须在复制申请单填写地点和申请单上标示或贴附版权警示。英国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所施行的复制权补偿金制度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的复制权补偿金,是指复制设备 的售价包孕 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丢失补偿费用,由相干 组织(通常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集并在著作权人中进行分配,获得补偿金的作者则不得以未经允许 为由禁止 他人复制其作品。在这些国家,图书馆在购置 复印机等设备 时,就已经通过生产商和(或)经销商向作者间接支付了必然的补偿费用。这样一来,读者的复制请求 得到了满足,作者的经济利益 也得到了实现。据2007年的统计,世界上共有66个国家施行复制权补偿金制度。

    (二)为摆设 或者保存 版本的需要 复制馆藏作品

    有些国家的法律虽然也将此种行径视为对作品的合理应用 ,但在复制的份数及程序上设定了严峻 的条件。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图书馆必须 是出于调换 已毁坏 、磨损、丧失 、被盗的作品或是对存储格局 过时的已出版作品进行更新等目标 ,才可以对已出版的作品制造 最多三份复制件,而且:1、图书馆在实行 复制行径前与版权所有人和出版商努力 协商,但不能以公道 价格 购得一份作品的复制件;2、如果以数字情势 复制造 品,则该复制件不得向图书馆馆舍外的大众 供给 。针对未出版的作品,图书馆基于保存 和安全等特定目标 ,可制造 三份复制件。

    (三)数字化

年生效,我国于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许多图书馆起头着手将业务拓展至网络空间,打造数字图书馆,使读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线涉猎作品。但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也已经延伸 至网络空间,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在相干 国际条约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以确认。我国在规范图书馆于网络空间的行径时,有必要和谐 其与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图书馆在必然程度 上代表着大众 接管教导 、获取信息以及进行文化娱乐等权益。正如国际图书联合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所指出的那样,“公共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 知识的重要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毕生 教导 、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供给 了根本 条件……是传播教导 、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朝气 力 ,是促使人们寻求 和温和 精力 幸福的首要机构”。在传统业务中,图书馆不经作者允许 即可向大众 出借作品。在网络空间,图书馆能否在大众 利益 的支撑 下,不经作者允许 将馆藏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以方便 读者涉猎或下载这一问题,已经摆到了我国司法机关的面前。

.d-library.com.cn)上登载了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就可以在该网站上涉猎并下载这些作品。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其根本 属于公益型事业单位;图书馆的性质,就是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参考;原告的三部作品都已公开出版发行,被告将其收入数字图书馆,有利于这三部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 ,不能视为侵权。审理法院则觉得 ,被告未经陈兴良允许 将这三部作品列入其网站中,势必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这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产生 影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还同时指出,图书馆向社会大众 供给 作品,对传播知识和增进 社会文明进步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图书馆的传统借阅业务中,只有特定的社会大众 (有阅览资格 的读者),在特定的光阴 以特定的法子 (借阅),才干 接触到图书馆供给 的作品,这种接触对作者行使著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扩张 了作品传播的光阴 和空间,扩张 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越过 了作者容许 社会大众 接触其作品的领域,数字图书馆否定 侵权的辩白理由,不能成立。可以看出,审理此案的法院将利益 的天平偏向 于作者,并不赞许以就义 作者的权益为代价来建设数字图书馆。对此观点,笔者表现 赞许。国家图书馆目前在网络化建设历程 中,在其网页上开辟 专栏,主动 征求作者及相干 权利 人的授权,积极和谐 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图书馆借鉴。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利用 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建设数字图书馆,方便 读者涉猎,这一做法应引起我国图书馆业界的关注和思考。

    实际上,影响这一案件判决的另一个要害 因素是,被告系企业法人,读者只有向其付费才干 涉猎或下载作品。如果深入 探讨一下,如果该网站完整 免费,那么是否就不侵犯作者著作权呢?本文觉得 ,作者著作权是否受到影响与网站是否收费并无必定 接洽 ,任何网站让大众 免费获取作品都会影响该作品的销售。而且,图书馆只有权向读者出借作品,没有权利 向大众 免费派发作品,无论在网上和网下都是一样。而且,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图书馆将馆藏作品上传互联网供大众 免费涉猎或下载。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没有国界。如果我国图书馆将馆藏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由大众 免费涉猎或下载,那么就会被其他国家用户所获取。这不但会对我国作者的著作权造成莫大影响,对国家文化权益来讲也是重大丢失。